第352章 艰难的谈判(七) (7 / 9)
4.双方商船在进入对方指定港口时,需提前申请并获得许可,且不得装备或携带任何攻击性武器,须遵守当地港务规章。
第四条,财产处置与战俘遣返:
1.新洲华夏共和国承诺,于条约生效后,逐步归还可明确辨识且保存完好之缴获西班牙军用物资(如火炮、制式枪械等军用物资)。
2.对于战争中涉及之民用物资,因情况复杂且记录多有散佚,双方同意设立联合资产评估委员会负责调查、登记与酌情处理事宜。
3.所有在战争期间被俘之军事人员,应于最短时间内无条件交还,新洲华夏共和国放弃上述人员任何赎金之要求。
4.非战斗人员及受影响平民之遣返,遵循“自愿原则”,由其本人自主决定去留,双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阻拦,并应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条,互不干涉与区域安全:
1.新洲华夏共和国保证,停止并禁止任何由其管辖之个人、组织向西班牙美洲属地内任何印第安部落或反抗力量提供军事支持。
2.西班牙王国同时保证,完全尊重新洲华夏共和国在阿苏埃罗半岛之瓜伊米耶自治区及智利南部之阿劳坎控制区所享有之特殊地位及权益,不干涉其内部事务。
第六条,交通通行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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