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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苏醒 (3 / 10)

        秦砚在本子上写了几个字,然后抬头看了看法庭天花板上的日光灯管,其中一根有些接触不良,每隔十几秒就轻微地闪一下。她宣布休庭,要求双方就“内部监测数据与产品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之间的关系”在限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意见,择期再审。

        何春生坐在旁听席上,手指在膝盖上轻轻摩挲了两下——不是紧张,是那种在不确定的情绪里身体自动寻找出口的动作。他想起女儿最近一次排异评估报告上的那句话——“持续性亚临床排异反应,触觉异常症状无明显改善。”他不确定法庭最后会怎么判,但他知道,今天法官至少问了那个他等了很久的问题:公司在知情同意书里写的“极少数”,到底是多少。

        几天后,法院通知第三次开庭。这一次庭审比前两次都更简短,贺铭当庭提交了补充意见——一份由行业质量监督协会出具的产品说明用语解释函,内容含糊地说明“极少数”一词在该行业内泛指“一般不大于百分之五”。方览随即提出反驳,指出被告在产品上市时提交给监管部门的注册材料中,临床试验数据的不良反应率远低于后来内部监测数据中的青少年亚组持续性排异反应发生率——而这部分内部数据从未在产品说明的任何更新版本中被单独披露。双方在庭上围绕此点交锋片刻,但秦砚在简短听取双方意见后宣布庭审辩论结束,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两周后,第三次庭审暨一审判决。

        秦砚的宣判声音平稳,没有多余的语气词,像是在念一份已经反复修改了很久的草稿。判决核心有三条。第一,被告智桥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说明书中关于排异反应消退时间的描述——“排异反应通常在术后数周内消退”——与原告术后排异评估报告中记录的持续性亚临床排异反应事实存在出入。被告未能充分证明其在产品上市前对青少年群体的排异反应发生率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后续康复费用共计人民币若干元。第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构成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予支持。第三,原告关于“公开全部不良反应数据”的诉讼请求,因涉及被告合法商业秘密,在本案中不予支持。但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注明——“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青少年侵入式神经接口产品上市后长期安全数据的跟踪监管,必要时可要求相关企业定期报送按年龄段分层的排异反应发生率数据。”

        方览在宣判后转头看了何春生一眼。何春生低着头,双手平放在膝盖上,手指没有敲,没有摩挲,只是安静地搁着。他听到“存在出入”四个字时微微点了一下头,幅度很小。精神损害抚慰金被驳回时他没有点头,也没有摇头,只是把双手从膝盖上拿下来,十指交叉,紧紧握了一下。

        走出法院大门,初春的阳光刺眼。台阶下面居然等着几个科技媒体的记者,其中一个年轻的女记者举着录音笔快步迎上来,问“何先生,您对这个判决结果有什么看法”。何春生愣了一会儿,然后说:“我本来还想上诉,律师说可以再争取一下精神赔偿。后来想了想——我女儿问我,爸爸你去法院讲清楚了吗?我今天能告诉她,法院说他们确实有出入。这大概就够了。”

        “您以后还会继续打官司吗?”

        “不打官司了。但我也不会签他们发来的任何补充协议。”他把帆布袋挎好,往电动车的方向走了几步,又停下来,回头对那个还在录音的女记者补了一句——“你帮我写一句。就说那些还在考虑要不要给孩子做植入的家长——能不能先去医院排异评估中心坐一上午。不用问医生,就坐在走廊里看。看看那些来做随访的孩子的手。”

        女记者还想追问,但何春生已经跨上电瓶车,拧了拧油门。电瓶车在法院门口的水泥地上转了个弯,往通州方向慢慢开去。

        晚上何春生把判决书拍照发到维权群里时,苏瑾正坐在厨房里给女儿削梨。她点开判决书,逐行读完,目光停在最后那句话——“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跟踪监管”。她放下水果刀,把判决书截屏保存,然后在备忘录里打字:“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跟踪监管——可以从这个入口推动行业标准修订。不需要新的诉讼,需要和政策制定者沟通。”然后她把这行字删了,改成——“这是一个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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