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净佛运动 (3 / 8)
第五条是核查香火钱。
朝廷不定期核查寺庙账目。如果出现大额香火钱,官府有权进行问询,追寻钱财具体来源。
第六条是禁止寺庙放贷。
从今以后,各地寺庙不得再向百姓放贷。此前所放贷款签订的合同则一律作废。由官府介入,重新签订新的无息合同。已收取的本金利息,则收归国库。
第七条是主持考核以及人事任免。
各地寺庙的住持,定期入京,接受朝廷组织的学习和考核。内容包括佛法、国法、朝廷政策。考核不合格者,朝廷有权进行免职处理,同时安排合适人选替代原主持。
第八条是还俗僧尼安置。
还俗僧人,由各地官府妥善安置。可租种国有土地,成为佃户;可应征入伍,充入边军;可经商,可入学,一切听其自便。以一年为期,如果还没有稳定事业,则需缴纳罚金。
第九条是收益分配。
各省净佛运动所得收益,自留三成,抵作明年财政开销。其余七成,全部解送中央,充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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