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净佛运动 (2 / 8)
名义上是“净佛”,清整佛门风气。
实际上就是灭佛。
诏书的内容,条条款款,写得清清楚楚。
第一条便是拆毁各地州县寺庙。
除皇城可以保留两所寺庙、各省首府保留一所寺庙外,其余寺庙全部拆毁。至于拆下来的木材,由当地官府统一收管,用于给各地流民、难民搭建房屋,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条是限制寺庙僧尼数量。
皇城的两所寺庙,每所僧尼不得超过一百人。各省首府保留的寺庙,每所僧尼不得超过五十人。其余僧尼则一律强制还俗。
第三条是田产充公。
寺庙保留的田产,以足够自给自足为限。超出部分,一律没收充公。金银佛像则熔铸为金锭以及银锭;铜像法器则铸成铜钱;铁像农具则分给百姓,用来开荒工作。
第四条是官府监管寺庙。
此后寺庙的一切日常运作,必须在朝廷各级部门的监管下进行。每月上报具体的财务账目,每季度则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如有隐瞒或是不合规的地方,则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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