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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7章 原告方的情绪操控 (8 / 14)

        “我们需要时间调取。但鉴于日志可能涉及其他员工隐私,我们需要筛选。”孙伟说。

        “法庭可以指定技术人员在双方监督下提取。休庭后处理。现在,继续举证质证。”法官说。

        孙伟出示第三组证据:内部监控录像。画面显示一个穿着蓝色衬衫的男人,在寒晓东的工位上操作电脑,用U盘拷贝文件。男人侧脸模糊,但身形和衣着与寒晓东相似。

        “法官,这是浩天科技办公室的监控录像,时间戳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点。画面中的人正是被告,他在用U盘窃取代码。”孙伟说。

        寒晓东仔细看画面。确实是他的工位,但那件蓝色衬衫,他记得只在去年十月份穿过一次,之后就没再穿。十一月二十八日,他穿的是灰色衬衫,有当日工作照片为证。

        “法官,我申请出示证据四,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我的工作照片。照片显示我当时穿的是灰色衬衫,不是蓝色。该照片拍摄于当日下午两点,地点在公司茶水间,有同事可作证。我请求传唤证人,我的前同事张强,他当时和我一起在茶水间。”

        “反对。证人证言可能被串通,且与本案关联性弱。”孙伟说。

        “照片是客观证据,可以检验。法官,我申请当庭比对。”寒晓东说。

        法官看了看照片,又看了看监控画面。

        “画面中人脸模糊,无法确认是被告。但衣着差异确实存在。原告,你方对此有何解释?”

        “衣着可能更换,或者监控颜色失真。这不是重点,重点是该人在被告工位上进行操作。”孙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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