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 临时同盟协议:为期三个月的合作 (6 / 10)
5.2 顾问方(陈烬)对甲方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具体安保方案的执行、与监督方的协调、以及协议中涉及甲方安全条款的监督落实。有权拒绝任何其认为可能危及甲方安全的安排或要求。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 本协议内容、合作期间获取的所有情报、行动细节、以及各方在合作中知悉的对方非公开信息,均属于最高级别机密,未经四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6.2 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乙方违约,监督方有权立即终止其“特情人员”身份,并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7.2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监督方所在地(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
8.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监督、顾问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自甲、乙、监督、顾问四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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