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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章 临时同盟协议:为期三个月的合作 (5 / 10)

        3.2 甲方的人身安全与行动自主权至高无上。乙方、监督方、顾问方均应以保障甲方安全为首要任务。任何可能危及甲方安全的行动,甲方有权一票否决。

        3.3 在维也纳期间,甲方拥有独立的住宿、交通及行动安排。未经甲方明确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入甲方住所半径200米范围内,不得与甲方出现在同一封闭公共空间(经监督方及顾问方事先安排并采取严格安保措施的会面除外)。

        3.4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通过测谎仪或其他可信技术手段,验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费用由监督方协调承担。

        第四条:乙方义务与限制

        4.1 乙方必须绝对服从监督方(刘/王检察官)的指令与监控,24小时佩戴电子监控设备,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指定活动范围。

        4.2 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或故意隐瞒,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被视为严重违约。

        4.3 乙方在维也纳期间的一切言行均需接受监督方及顾问方的监督与记录。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任何私人通讯设备与外界联系。

        4.4 乙方明确知晓并同意,其在合作期间的行为表现,将作为检察机关评估其“重大立功表现”及后续司法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监督方与顾问方职责

        5.1 监督方(刘/王检察官)负责协议的全面执行监督、争议裁决、安全保障协调,并确保合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有权对乙方的信息提供及行为进行审查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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