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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章 临时同盟协议:为期三个月的合作 (3 / 10)

        第一条:合作性质与期限

        1.1 本协议项下合作性质为 “临时性”、“限定性”、“非排他性”的信息交换与行动协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同盟、伙伴或其他超越本协议明确约定范围的法律关系。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个人之间的任何过往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不因本协议而改变、中止或恢复。

        1.2 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三个月后 止,或至 以下任一情形先发生之日 止:

        a) “隐门”核心人物谢明远被依法抓获或确认死亡,且针对“隐门”在维也纳相关线索的侦查取得决定性进展;

        b) 本协议目标已基本实现或确定无法实现;

        bsp;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监督方判定合作基础已丧失;

        d) 甲方单方面书面提出终止。

        1.3 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但保密条款及责任条款除外。乙方将继续接受检察机关的监视居住及后续司法程序。

        第二条:合作内容与方式

        2.1 合作仅限于以下内容:

        a) 乙方就其掌握的、与“隐门”在维也纳(特别是“阿尔卑斯守护者银行”)可能存在的活动、人员、资产及关联信息,向甲方及监督方进行如实、全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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