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 临时同盟协议:为期三个月的合作 (2 / 10)
甲方:林晚(以下简称“林方”)
乙方:陆沉舟(以下简称“陆方”,处于检察机关监视居住及特情人员状态)
见证及监督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刘XX、王XX检察官具体执行)
特殊顾问方:陈烬(受林方委托,负责林方安全及协议部分条款执行监督)
鉴于:
1. 甲、乙双方均系“隐门”组织及其核心人物谢明远(代号“老师”)所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受害方及重要关联人。
2. 乙方掌握部分关于“隐门”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关键人员及资产的关键信息,对当前调查具有重要价值。
3. 甲方掌握部分核心证据并主导针对“隐门”及谢明远的调查与反击行动。
4. 甲、乙双方及监督方均认为,在确保安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度的、以摧毁“隐门”及将谢明远等人绳之以法为唯一目标的临时信息协作,符合当前调查工作的最大利益。
5. 此次协作需在奥地利维也纳等地进行前期侦查。
经甲、乙、监督、顾问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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