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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4章 围剿依据:欧洲文物返还法 (3 / 4)

        阿九迅速检索相关判例和程序指引。“苏瑾姐,根据摩纳哥司法实践,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涉嫌犯罪的物品,特别是当物品处于可能被立即转移的风险中时(如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可以向最近的执法机关或通过紧急司法渠道报案,并提供初步证据。执法机关在初步核实后,有权限对物品进行‘就地封存’或‘控制’,直至检察官或预审法官做出进一步决定。特别是当涉及国际犯罪(如跨国文物盗窃)且有国际组织通报支持时,执法机关的行动空间和主动性会更大。”

        “很好。”苏瑾眼中闪过一丝亮光,“这就是我们需要的‘现场抓手’之一。我们需要准备好极其完备、无可辩驳的初步证据包,在发难的同时,立即通过事先建立的紧急联络渠道,提交给摩纳哥警方、海关和检察院的指定负责人,请求他们依据摩纳哥刑事诉讼法第XX条(具体条款待最终确认)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立即采取行动,派遣执法人员前往‘海妖号’对涉嫌赃物进行‘控制’或‘扣押’。”

        但她知道,仅凭“涉嫌赃物”和“可能转移风险”这两点,在游艇上那些非富即贵的宾客和背景深厚的拍卖方(阿斯特里翁基金会)面前,可能还不够分量。对方完全可以以“所有权争议需由法院裁定”为由进行拖延,甚至反诉。她需要更重的砝码。

        “阿九,重点检索摩纳哥关于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犯罪(LCB-FT)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其中关于‘可疑交易报告’(STR)、‘资产冻结’和‘临时措施’的规定。以及金融情报中心(SI)在接到可疑报告后的反应时限和权限。”

        另一套复杂的法律体系展开。摩纳哥作为金融中心,其反洗钱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根据摩纳哥法律,”苏瑾快速梳理着,“任何机构或个人,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项交易涉及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义务向SI报告。SI在初步审查后,如认为情况紧急、存在资产转移风险,可以立即通知检察官,由检察官下令采取临时冻结措施。而且,对于涉嫌洗钱的财产,扣押和没收的门槛和程序可能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灵活和迅速。”

        她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如果我们能现场提出有力证据,证明阿斯特里翁基金会在处理这三件文物时,涉嫌参与洗钱活动(例如,利用高价艺术品交易掩盖非法资金流动,或为来源不明的资金提供‘合法’渠道),那么案件性质就变了。从一个可能陷入漫长所有权争议的民事/文化财产案件,升级为涉及严重金融犯罪的刑事案件。摩纳哥当局,无论是出于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压力,还是维护本国金融中心声誉的考虑,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出更强烈的反应。检察官下令扣押涉案物品(文物)以及相关文件、资金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而且反应速度会更快。”

        “所以,我们的法律依据,必须是一个组合拳:”苏瑾总结道,语速加快,思路如泉涌。

        “第一拳,国际法与国家尊严。 高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UNIDROIT公约的大旗,强调中国对被盗国宝的追索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合法权利,摩纳哥作为缔约国负有不可推卸的国际义务。这是道义制高点,能争取国际舆论和摩纳哥国内有识之士的支持。

        “第二拳,摩纳哥国内刑事程序法。 依据摩纳哥刑事诉讼法关于‘涉嫌犯罪所得物品扣押’的规定,以无可辩驳的证据(被盗证明、红色通报、现场发现)证明三件青铜器系重大盗窃案赃物,且正处于被非法交易、即将转移(游艇驶向公海)的紧急状态,请求/要求摩纳哥执法机关立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扣押’或‘保护性控制’。这是启动现场执法程序的最直接法律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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