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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4章 围剿依据:欧洲文物返还法 (2 / 4)

        “但是,”苏瑾话锋一转,指出了关键难点,“UNIDROIT公约也主要依赖缔约国法院执行,且程序可能漫长。我们需要在‘海妖号’上实现的是‘即时扣押’和‘实际控制’,不能等待漫长的诉讼。所以,必须找到能够在现场赋予我们行动‘即时合法性’的更强力依据,或者至少能迫使摩纳哥当局必须立即介入的依据。”

        她的目光从国际公约转向欧洲区域法。“阿九,检索欧盟层面关于文化财产返还和打击文物非法交易的相关指令和框架决定,特别是那些对成员国(及联系国,如摩纳哥)有直接或间接约束力的。”

        屏幕上出现了欧盟2014/60/EU号指令(关于返还从成员国领土非法转移的文化财产)以及2019/880号条例(关于进口文物的新条例)等文件。

        “欧盟指令主要是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文物返还程序,对非欧盟来源的文物适用性有限,且主要针对从欧盟成员国非法转移出去的文物。”苏瑾快速浏览后判断,“但其中体现的‘文化财产应返还原属国’的精神,以及要求成员国建立高效返还机制的原则,可以作为我们向摩纳哥当局施压的辅助论据。更重要的是,”她指向其中关于“国家珍宝”的定义和特殊保护条款,“如果我们将这三件青铜器明确界定为中国的‘国家珍宝’,那么在欧盟某些成员国的司法实践中,甚至可以突破一些常规的善意取得原则。我们需要摩纳哥方面的专家意见,来评估这个论点在当地法庭的胜算。但这不是当务之急。”

        国际法和区域法提供了道义高度和基本原则,但要在摩纳哥海域的游艇上实现“现场擒获”,最终必须依靠摩纳哥本国的法律武器。苏瑾将焦点完全集中在摩纳哥国内法上。

        “阿九,调取摩纳哥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法典中关于盗窃、窝藏、销赃、伪造文件、洗钱等罪名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对涉嫌用于犯罪的物品’的扣押、保全程序。还有摩纳哥关于执行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以及进行跨国司法协助的具体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

        海量的摩纳哥法律文本被调取、翻译、分析。苏瑾聚精会神,如同在沙海中淘金。

        “找到了。”她的目光锁定在摩纳哥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相关条款,“根据摩纳哥法律,检察官在初步调查阶段,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物品系犯罪所得或与犯罪行为有关,可以下令对该物品进行‘司法扣押’(saisie judiciaire),以保全证据或防止其被转移、灭失。这种扣押可以是基于检察官的单独决定,无需预先获得法官批准,尤其是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

        “合理理由(raisonnable indice)……”苏瑾沉吟道,“我们掌握的被盗记录、国际刑警红色通报、以及文物本身与阿斯特里翁基金会可疑交易的关联,能否构成‘合理理由’?大概率可以。但关键在于,由谁来启动、如何执行这个‘司法扣押’?通常需要摩纳哥警方的执法人员在场执行检察官的命令。我们无法在游艇上变出一个摩纳哥警察。”

        她的思路快速转动:“那么,退一步,我们是否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以‘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我国政府作为文物的合法所有权主张方)的身份,在发现涉嫌赃物时,向物品所在地的执法人员(如果现场有,或者我们能迅速召来)提出‘报案’(décration)和‘保护性申请’(requête en prote),要求其立即对物品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转移?这或许能更快地触发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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