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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章 课税司 (3 / 5)

        在这一方针指导之下“牙帖银”上交的实施方案得到了进一步细化。

        崇祯二年五月十六日的《会议边饷事竣通行汇冊颁布疏》作为颁布全国各地的法令对“牙行换帖因地酌宜”的实施方针做了详细的描述。

        因此各州县的牙商在领取、更新牙帖时需要支付原本纳谷数目数倍的换帖费用,又被官府以违反当地法规为名义收取罚金。

        每年以“县官之用”的名义征收的换帖银有近两百余石,有些地方的牙帖银征收甚至超过了仟石。

        明朝在崇祯年间将牙商的“纳谷”升格为“牙行换帖银”,并将之用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指标。

        “牙税”的制度化始于明末崇祯年代,牙行换帖所得在崇祯初期的新设上交款项中占有很高比重。

        假设该新设正税是崇祯初期以前支撑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

        那么从牙行换帖银在其中所占的比率就可以看出,牙商的存在对地方财政有多么重要。

        明朝牙商通过国家的商业政策获得了保护商品流通的任务。

        作为户部筹措军饷的措施在除“牙行换帖银”的征收外,明朝朝廷还对各省财政的做了一系列的规定。

        《会议边饷事竣通行汇冊颁布疏》中记载了各省应征“牙行换帖银”的具体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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