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法理之外的人情 (8 / 11)
他首先明确了赵阿大的罪名。
“赵阿大持刀杀人,致黄世仁身死,人证物证俱在,构成故杀,于法不容。”
这是基础,是承认国法的威严,不容动摇。
紧接着,笔锋一转,如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然,详查此案本末,事出有因。黄世仁放重利以夺人祖产,已触犯《户律》。”
“旱灾之年,不思体恤,反逼租夺物,是为不仁;率众凌弱,推搡老母,是为不义。”
“其行径,名为乡绅,实为乡蠹!”
“赵阿大之杀心,非生于无端,乃发于被逼无奈,为护母,为求生,其情可悯,其行可恕。”
他将黄世仁的恶行一一列举,并明确指出其触犯的律法条文。
“综上,赵阿大故杀黄世仁,依律当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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