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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4章 法理之外的人情 (2 / 11)

        他并未直接下定论,而是先引《大乾律·刑律·斗讼篇》中的条文,详细辨析了“谋杀”、“故杀”与“斗杀”三者在主观意图、行为手段上的根本区别。

        他指出,此案起于口角,凶器为随手拾得的木棍,而非预藏的利刃,且有酒后冲动之情节,应属“斗杀”范畴。

        判词写得清晰明了,法理依据充足,逻辑链条严丝合缝,无可辩驳。

        第二案,是桩私盐案。

        一伙盐枭在官盐转运途中,买通押运官吏,以劣质粗盐偷梁换柱,将精细官盐盗出,销往他地牟取暴利。

        此案涉及经济律法,盘根错节,牵扯人数众多,从犯、主犯、渎职官吏,如何量刑,如何追缴赃款,颇为考验功底。

        这对陆明渊而言,同样不是难事。

        他精准地引用了《大乾律·户律·盐法篇》中的相关规定。

        他将盐枭首领、从犯、渎职官吏的罪责一一剖析,并根据其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获利多寡,给出了从斩首到罢官、从流放到了杖责不等的判罚建议。

        两案判罢,不过用了半个时辰。

        陆明渊活动了一下手腕,心神却愈发凝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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