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2章 《大明帝国与欧罗巴诸国交往总则》 (3 / 4)
但与西洋诸国的谈判,却没那么简单了。
七国使臣,三派立场,各怀心思。
再加上双方语言不通,需反复辗转翻译,习俗礼仪更是迥然不同,西洋诸国一套自己的外交理念与算计,他们妄图以平等之名,与大明争夺贸易主动权,甚至想干涉大明在海外的布局。
双方围绕使团规模、权限、驻地大小、法律豁免权、乃至基地租借的具体条款、租金、驻军人数、活动范围等等细节,争执不休、互不相让。
尤其是西班牙与尼德兰等互相敌对国家,更是互相拆台,使谈判多次陷入僵局。
这一谈,便从金秋拖到了寒冬。
内阁与参谋司反复商议,拟定了一份《大明帝国与欧罗巴诸国交往总则》草案,其中明确规定:
大明帝国将向“经朝廷认可之友好邦国”派遣常驻使团,规模不超过五百人,其中随行士卒不得超过三百人,主要负责使臣安全与日常护卫;
而西洋诸国在大明的常驻人员,则仅限于南洋巨港的“理藩院南洋分馆”,每国人数严格限制,随身驻守人手不得超五十人,严禁携带任何火器,所有驻留人员必须遵守《大明律》,若有纠纷,则依律处置,一视同仁。
除此之外,文书还着重强调,任何国家都无权处置大明派驻的使臣,若使臣有失德违法之举,需通过理藩院层层上报,由大明朝廷自行处置,他国不得干涉,不得私自拘禁、伤害大明使臣。
这份草案一经抛出,便引起了西洋使臣的强烈不满。
在他们看来,这几乎就是一份 “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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