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六章,同态复仇! (2 / 5)
于是整个社会都意识到这样下去不行,为了打断这种“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轮回,法律的概念开始诞生,国家体制取代了民间的同态复仇,代替苦主要求杀人者偿命,由国家体制来承担“因果”取走凶手性命,个人是无法向国家复仇的(有极小概率的人能完成一些成果)。
就这样,国家体制通过法律阻止了同态复仇的“死循环”。
然而当体制和法律建立的那一刻,“同态复仇”便失去了法理,法律规定,犯多大罪,受多大刑,刑罚的目的不是复仇也不是发泄,而是为了惩戒犯罪者,而体制和法律的目的也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而是建立和管理一套秩序,好让每个人都受到秩序保护能幸福地生活。
既然是惩戒,那么死刑似乎并不值得提倡?因为与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为什么不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呢?
这就是“废死”理论的由来,而且客观来说,这套法律的逻辑是通的,因为复仇是不可以无限连锁无限循环把整个社会变成恐虐竞技场的。
就连坚持保留死刑的海对面某国,这些年来对人命案也遵循慎杀、不杀原则,不是罪大恶极,尽量不判死刑。
然而,上杉宗雪赞成谨慎判死,但并不赞成废死,他坚持认为死刑还是有必要保留的。
因为啊,有些杂种就是不见棺材不落泪,就是怙恶不悛,不是真的要他命的时候,他是绝不悔改的,他就是不知道怕的,没有死刑作为最终威慑,对有些人来说进监狱管一辈子,那就跟回家了一样,大家说话又好听,狱警又亲切,我超喜欢这里的!
更不用说有些人就算是被枪毙都不打算悔改。
现代法律体系提倡宽恕,但宽恕往往需要强大的道德勇气,在实践中难以实现。
再者,宽恕需要的是本人亲自选择宽恕,而不是有人代表你大度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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