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九章 每一条离谱的律法背后,都有过离谱的事 (22 / 28) “民间姑舅及两姨子女,法不得为婚。 仇家诋讼,或已聘见绝,或既婚复离,甚至儿女成行,有司逼夺。 按旧律:尊长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 盖谓母之姊妹……” 朱善的这封奏书,大致意思就是,如今朝廷在婚姻法上面要求有些过于严苛了。 之前颁布的律法,长辈晚辈之间不得成婚。 比如男子不得和其姑姑,姨这些成亲。 女子不得嫁给其叔叔,或者舅等。 这些是很合理的。 有直系的血缘关系成亲确实不妥,有违人伦。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