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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章:太子岂能与这等事有所关联!(四千字,二合一章节) (4 / 9)

        大汉的诸多律法条例在后汉时期经过数次修订,哪一次修订没有他们颍川郭氏的参与?

        或者说,他们颍川郭氏几乎是每一次律法编修队伍中的主持者。

        这一代颍川郭氏,家主郭鸿担任司隶校尉,而他郭图亦向来以精研《小杜律》而闻名,董卓竟问他是否知晓这些法律条款?

        依照高后时期整理并完善的《二年律令》,民有私藏甲胄者,以“盗”罪论处。

        也就是说民间平头百姓若是私藏一、两副甲,通常处以罚款、墨刑或杖刑,而后再罚作城旦,不至于判处死刑。

        但若是甲胄数目较多,则依据甲胄价值量刑,若价值达到“盗”罪中判处死刑的标准,才会对个人判处死刑。

        至于是否会株连其家属、宗族,需由天子和尚书台共同裁决。

        但若是官员私藏甲胄,哪怕只是一副甲,官员本人最轻也是处以“弃市”或“腰斩”,若是超过一定数目,那便不用担心死后妻儿老小的安危了,直接喜提全族消消乐。

        冠军侯窦宪在窦家倒台时被追究的罪名中,便包括了“私蓄甲兵”的罪名,权臣梁冀被孝桓皇帝诛杀时,罪名之中也有“私藏甲兵,图谋不轨”这一项。

        尽管这两个典型案例的定罪中蕴含着浓烈的政治清算色彩,却也是体现了“甲胄”在司法之中与“谋反”关联性。

        董卓似乎突然想起郭图出身司法世家,微微皱眉,右手不自觉地摸了摸下巴,也意识到自己问了一个愚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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