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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1章 布雷默事件的尾声 (8 / 8)

        布雷默妻弟,犯贪污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德建材贸易公司”、“萨克森工业服务社”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要合伙人(共计5人),犯贪污罪、行贿罪、偷逃税款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及没收非法所得。

        原重建总局物资计划处处长、项目办主任等6名“布雷默系”核心干部,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根据情节分别判处八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其他涉案的中下层干部、商人、白手套等21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所有判决涉及的经济处罚和没收财产,均并入国家财政或用于赔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损失。

        公审大会上,审判长庄严宣判:

        “……奥托·布雷默等人,身为国家高级干部,本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却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大肆侵吞国家资财,损害人民利益,更在罪行暴露后企图叛逃投敌,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

        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表明了共和国打击腐败、清除蛀虫的坚定决心!

        任何背叛人民、背叛社会主义事业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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