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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0章 农业合作社 (6 / 7)

        博尔曼引导着讨论:

        “首先,关于土地。

        在章程里要明确,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德意志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拥有永久且排他的经营权。

        国家保障这种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同时,社员退出合作社时,不能带走土地,土地由集体重新安排。这一点,要在社员加入前就反复讲清楚。”

        “其次,关于生产资料。 社员的耕牛、农具,可以折价入社,价款分期偿还,或者作为股份参与少量分红,但主要分配方式必须是按劳分配。我们要引导,不能强迫。”

        “第三,关于组织管理。

        合作社必须设立社员大会,民主选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

        生产计划、分配方案、重大开支,必须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要防止合作社主任一个人说了算,变成新的‘庄主’!”

        “第四,关于与国家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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