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通政升院,巡察专敕 (12 / 27)
六军都督府统领千军万马,也没有先斩后奏权。
但巡察寺有。遇到抗命的人——不执行巡察寺的命令,不配合巡察寺的调查,阻挠巡察寺的工作——斩。
遇到舞弊的人——贪污赈灾银子,克扣军饷,造假账,欺上瞒下——斩。
遇到延误的人——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故意拖慢巡察进度——斩。
先斩,后奏。先杀了人,再向皇帝报告。
刀落下的时候,不需要等皇帝的批复。
人头落地之后,再写奏折说明情况。
这不是给了巡察寺一把刀,这是给了巡察寺一把尚方宝剑。
上斩贪官污吏,下斩地痞恶霸。
“县令及以下的官吏,可当场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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