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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8章 大乾属南洋商行 (1 / 6)

        大乾朝廷打算将目处国的土地租赁给商人,让商人们在此地设立“大乾属南洋商行”,并且给予大量特权的消息,很快从御书房传了出去。

        消息传到朝堂上,直接是炸开了锅。

        太和殿上,李承璟端坐龙椅,杨居正站在丹陛之下,将南洋商行的章程草案当众宣读了一遍。

        “大乾属南洋商行,设于目处国故地。朝廷将目处国全境及周边三百里海域,租赁给南洋商行经营,租期九十九年。商行每年向朝廷缴纳租金白银五十万两,另加年利润的一成作为红利。商行拥有以下特权——”

        杨居正一条一条地念。

        第一条,贸易优先权。南洋商行在大乾与南洋诸国之间的海上贸易中,享有优先权。商行有权制定贸易规则,设定商品价格,收取关税和停泊费。

        第二条,司法自治权。南洋商行在其租地范围内,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商行可以设立自己的法庭,任命法官,审理商行内部及租地内的一切民商事纠纷。大乾律法作为基准,但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例。涉及大乾百姓的重案,可由商行与大乾派驻的官员联合会审。涉及藩属国的案件,按国际惯例协商处理。

        第三条,私人武装权。南洋商行可以组建自己的护卫队,人数不超过三千人。护卫队可以配备火铳、刀枪、战船,用于保护商行资产、护航商船、抵御海盗。护卫队由商行自行招募、训练、管理,但须向大乾兵部备案。必要时,大乾可以征调护卫队协助朝廷作战。

        第四条,铸币权。南洋商行可以在租地内铸造自己的货币,称为“南洋通宝”,与朝廷的铜钱、银两并行流通。通宝的成色、重量、样式,须报户部核准。商行不得私自减重、掺假,违者重罚。

        第五条,外交权。南洋商行可以与南洋诸国签订商业条约、设立商馆、派驻代表。涉及领土、战争、结盟等重大事项,须报朝廷批准。商行在外享有一定的外交豁免权,代表大乾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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