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当庭反杀 (2 / 7)
“鉴定是必要的,但证人当庭陈述本身具有证据效力。”法官看向刘小东,“证人刘小东,你声称受刘明、王海指示。他们是如何具体指示你的?当时还有何人在场?”
“去年十一月三十日,也就是寒晓东离职第二天下午,刘明和王海把我叫到刘明办公室。刘明说,公司需要‘处理’一下寒晓东留下的隐患,让我在第二天上午,用寒晓东留在系统里的旧账号权限,发一封邮件。邮件内容和附件他给了我一个U盘。王海负责在操作前后清除测试电脑的相关日志,并确保那段时间邮件服务器没有异常告警。整个操作就我们三个人知道。刘明承诺事成后给我一笔奖金,并帮我调薪。后来事情办完,奖金没给,只给了孙律师那笔封口费让我走人。”刘小东回答道。
“反对!这是单方面诬陷,无其他证据印证!”孙伟再次喊道。
“证人刘小东,”寒晓东这时站了起来,他作为公民代理人,被允许向证人发问,“你刚才说,刘明和王海指示你操作。那么,关于伪造监控录像、植入电脑操作日志、以及安排笔迹鉴定等事项,他们或孙伟律师是否对你提起过?”
“监控和日志的事,王海提过一句,说‘那边录像和日志都安排好了,你只管发邮件’。笔迹鉴定的事我没听他们说过。但有一次在刘明办公室外,我听见刘明打电话,好像是在联系一个鉴定中心的人,说什么‘样本要处理好,别出岔子’,当时孙律师好像也在电话里说了几句,但具体内容没听清。”刘小东说。
寒晓东看向法官:“法官,证人证言与之前我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时序分析,在多处细节上可以相互印证。聊天记录显示孙伟与赵永明合谋伪造多项证据,并提及‘小刘’操作邮件;刘小东的证言证实了邮件伪造的具体操作者、指使者及部分背景。两者结合,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又一环。我方申请,将证人刘小东的证言及提交的电子物证,与之前提交的聊天记录时序分析报告,共同作为新证据组,用以证明原告方在本案中涉嫌系统性伪造证据、诬告陷害。”
“原告方,对被告方的申请及证人证言,你们需要时间准备质证意见吗?”法官问孙伟。
孙伟咬牙:“需要!这完全是突然袭击!被告方在开庭前最后一刻才提交新证人,剥夺了我方合理质证的权利!我请求休庭,给我方时间核实证人背景、调查其证言真伪、并对所谓新物证进行鉴定!”
“反对。”寒晓东冷静地说,“证人刘小东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我方在周五法庭调查后,已通过法院电子诉讼系统向原告方送达了证人名单和基本陈述摘要,完全符合证据规则。原告方声称的‘突然袭击’不成立。至于证物鉴定,法庭可当庭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双方监督下进行快速校验,无需长时间休庭。”
法官看了看时间,又翻了翻手边的文件,显然寒晓东说的是事实。他沉吟片刻:“原告方对证人的质证权利必须保障。但本案审理期限已近,不宜再长时间休庭。这样,现在由原告方对证人刘小东进行交叉询问。询问结束后,法庭将当庭组织双方,在技术专家辅助下,对证人提交的U盘文件、短信及银行流水记录,进行哈希值校验及基本真实性核查。核查结果当场告知。现在,原告律师,你可以向证人提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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