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章 靠拢意向 (2 / 6)
关于高育良同志违反组织纪律问题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育良同志在担任汉东省委副书记期间,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婚姻状况变更事项。
高育良同志于多年前离婚后,又秘密再婚并育有子女,此行为违反了《中共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鉴于高育良同志主动向组织坦白错误,态度诚恳,其主观动机系担心离婚再婚消息引发非议影响工作大局,而非刻意隐瞒组织;
同时考虑高育良同志已年满五十九周岁,在汉东工作多年,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且能迷途知返,及时检讨。
根据《中共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经中组部中纪委联合会议研究决定:
给予高育良同志党内记大过处分一次。
此决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高育良同志须深刻反省,汲取教训,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汉东省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影响。
中共中组部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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