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章 我大意了! (14 / 17)
“一年前,在白川百货公司地下停车场。一名年仅五岁的小男孩,在等待母亲时,被突然从暗处开来的车辆撞倒。因为伤及了要害处,当场死亡。”
“死者,樱井明。父母早些年离婚,与母亲‘樱井唯’一同生活,父亲名为‘定金芳雄’。肇事者,‘蓝泽多惠’。该案最终被判定为……意外。”
意外?
东马觉得有些不可思议,甚至是不敢置信。
也就说,只用承担赔偿金,就可以了?
真是轻松!
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人身事故,结果造成死亡事故的情况下,驾驶员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首先,关于刑事责任,根据机动车驾驶处罚法,有可能被追究机动车驾驶过失致死罪和危险驾驶致死罪。
汽车驾驶过失致死罪,是指在驾驶上疏忽必要的注意,而导致事故造成人死亡的情况。
危险驾驶致死罪,是指在正常驾驶困难的状态下驾,驶而引发事故,造成人死亡的情况下被追究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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