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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证人?正经人? (4 / 6)

        常磐庄吾正在胡思乱想的时候,黛真知子抱着一堆资料走了进来:“律师,检察厅已经正式进行起诉了。”

        “是吗?罪名是什么?”

        “故意杀人未遂及过失致人死亡。”

        常磐庄吾眼睛微眯的想了一下:“这样吗?同时提出了这两个罪名吗?”

        故意杀人未遂指的是宋义当初用棍子击打黑藤淳平,但是根据检察厅的判断,对方当时并没有死,但是主观上面宋义有杀人的动机,所以是故意杀人未遂。

        而故失致人死亡可能就是因为检查出黑藤淳平是因为窒息死亡的,所以经过判断可能是被埋起来导致的窒息。

        常磐庄吾抬头看了一眼,旁边的黛:“检察厅公布其他证据了吗?”

        如果只是自己所知的现有的证据的话,前半段的故意杀人未遂,可以简单的用正当防卫来解释,当然要和对方扯一顿皮。

        后半段的窒息死亡,如果对方无法证实死者是被埋死的话,自己同样可以解释成第一次击打造成的吞舌。

        有其他的可能性,检察方必须要证实对方是被埋死的,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根本无法定罪。

        那就要看对方能不能拿出证据,来进行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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