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第一七三章 《江户条约》 (5 / 6)

        一、大齐帝国臣民六十二人被戕害—事,日本幕府于本年八月前,亲派德川纲重(德川家纲之弟)为头等谢罪专使,赴帝国大皇帝前,代表日本国政府(幕府)表国家惋惜之意。

        二、日本国业已愿意,在大坂齐国臣民遇害之处所竖立铭志之碑,列叙日本国政府(幕府)惋惜凶事之意,并书以汉文。

        三、惩办伤害齐国臣民之首祸诸臣、官员、市商及普通日本之民,期间,由齐国派出监察人员予以监督执行和确认;秜

        四、日本国将管理以下诸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齐国。

        第一、陆奥地区之奥羽山脉以东,雄物川以北,上述地区所有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

        第二、长门国所属之下关地区。

        第三、壹岐岛全岛及所有附属各礁屿。

        第四、平户岛及所有附属岛屿。

        五、前款所载之地图划定疆界,俟本和议批准互换之后,双方应各选派官员三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

        六、日本政府依约将白银一千五百万两交与齐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三十年期交完,还款期间,未偿付部分需加征每百抽五之息。第一次三十万两,应在本和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三十次,递年交纳;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日本国之便。秜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