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针锋相对 (2 / 7)
而林沪生这个时候提出来的这个建议,就很符合大家的胃口了。
首先,大家一起成立的版权运作公司,虽然也不是说万无一失,毕竟,股份不可能均分。
就算均分,也难保不会有人从中作梗,有更大的野心。
但是只是有限期的授权的话,那就完美了。
反正到时候,只要发现不对,或者觉得此路不通,那完全可以撤回来嘛。
当然了,到时候再卖肯定就不是那个价了。
但是林沪生提到的可以以这个版权运作公司来打开一条全球渠道,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吸引力。
因为在场的这些人,每年要出不少大制作。
大制作自然不可能局限于国内市场,肯定是要到国外去混迹的。
可是没有自家掌控的渠道,那么自然就要受制于人,特别是在围绕电影的版权周边方面的收益,可以说在这之前,或许一些大卖的电影能获得一些利润,但是大多时候,是几乎很难拿到这方面的收益的。
但是如果有了这样的渠道,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在这方面额外的获得一笔不菲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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