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1110.针锋相对 (2 / 7)

        而林沪生这个时候提出来的这个建议,就很符合大家的胃口了。

        首先,大家一起成立的版权运作公司,虽然也不是说万无一失,毕竟,股份不可能均分。

        就算均分,也难保不会有人从中作梗,有更大的野心。

        但是只是有限期的授权的话,那就完美了。

        反正到时候,只要发现不对,或者觉得此路不通,那完全可以撤回来嘛。

        当然了,到时候再卖肯定就不是那个价了。

        但是林沪生提到的可以以这个版权运作公司来打开一条全球渠道,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吸引力。

        因为在场的这些人,每年要出不少大制作。

        大制作自然不可能局限于国内市场,肯定是要到国外去混迹的。

        可是没有自家掌控的渠道,那么自然就要受制于人,特别是在围绕电影的版权周边方面的收益,可以说在这之前,或许一些大卖的电影能获得一些利润,但是大多时候,是几乎很难拿到这方面的收益的。

        但是如果有了这样的渠道,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在这方面额外的获得一笔不菲的收益?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