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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六章 高宗定法律 (2 / 2)

        唐高宗李治“宽仁孝友”,即庄重仁厚,有恻隐之心。即皇帝位置后,“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即想效仿唐太宗贞观时期的做法,宽刑慎狱,使下太平。他曾经亲自询问以前关押的囚徒,“多号呼称冤”,而现在的大理卿唐临所处理的案件,却没有这种的现象。这件事儿对他的触动很大,使他下定决心重新修定法律,划一个标准。

        永徽元年(650年),他敕令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世绩,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张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右丞段宝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同撰定律、令、格、式。

        律、令、格、式正是当时法律的4种形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规物程事。”随着社会的发展,武德、贞观两朝修定的法律条文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唐高宗李治的朝廷,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皇帝,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下令修改原来的法律,是非常的必要的。

        在长孙无忌、李世绩等饶努力下,“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按“格”,是,“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以让各部门的官员按照规则办事,“禁违止邪”。将格分为留在朝廷各衙门里使用的《留司格》和下到达州县使用的《散颁格》,是唐高宗李治朝廷对唐朝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大的贡献,有利于各个部门官员严格执行,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永徽3年(652年),唐高宗李治又下诏书道:

        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

        表达了他下令修撰《唐律疏议》的初衷。大唐王朝的科举考试中有明法科,学校有6类,即国子学、太学、4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其中律学主要学习唐律,而唐律没有定疏,即没有唐律条文的统一而明确的解释,从而使明法科考试题目没有标准答案。为了改变这种状态,唐高宗李治才下令“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

        于是,太尉、赵国公孙无忌,司空、英国公李世绩,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于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下。”这便是《唐律疏议》。

        唐高宗李治下诏书修定律疏的初衷是为了给法律学提供一个学习的标准教材,而使明法科考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然而,《唐律疏议》颁布实行后,“自然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即成为各级执法部门以及法官判断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唐朝的疏文在实际上享有同正式律文一样的法律效力;《唐律疏议》就不仅仅是一部唐律的注释书了,而成为一部实实在在发挥法律作用的重要的法典之一。这就是唐高宗李治对大唐朝法律制度建设的又一大贡献。

        对于高宗朝法治建设贡献最大的是唐高宗李治本人,是他首先发现问题并且下达命令修定的。贡献第二的是长孙无忌,他是首席宰相,又是两次修定法律的牵头人。贡献次于长孙无忌的则非李世绩莫属,他在宰相班子中名列第二,在修定人中也是名列第二,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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