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7章 杖责八十 (10 / 14)
杖责不用多说吧,大棍子论起来,后背、屁股、大腿,一下是一下的,狠狠地揍!
这玩意要是放到后世,甭多了,有人这么抡你三下,你肯定得奔医院,没个五六万,绝对不成出院!倒不是诚心地讹人,而是非常容易受伤,一个不注意就能伤及内脏,不好好检查一番,真容易留下隐患。
检查条件不一样,但是伤势也是一样的,无论大唐还是后世。
事实上,在大唐,有的州县主管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碰到那种罪大恶极的刑事罪犯,都不惜得往刑部报送什么斩刑、流放啥的,就知道这货肯定得死,真要是按照朝廷的流程走一遍下来,就得半年多的时间,州县主官把这样的犯人管在大牢之中,还得用粮食养着他们,糟蹋东西……
怎么办?
前文说过,县令手上就有杖一百的权力,州刺史更是有徒刑以下的所有权利。
那还说啥?别客气了,打吧!
长期行刑的衙役,和州县主官之间早就形成了默契。
杖一百,就是要把犯人活活打死在公堂之上!
杖六十,就是打他个半死,留他一条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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