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章 狠人善用保辜期 (5 / 6)
这两次伤情鉴定的间隔时间,就是保辜期!
唐律规定。
手脚、棍棒打人,保辜期,二十天。
动刀子,见血了,有伤了,三十天。
骨折、错位等等可能致残、致死的情况,五十天。
具体到张大郎这种情况,现在去县衙告状,一看,嗯,胳膊折了,行,回去吧,五十天之后再看。
再去,胳膊还没接上,那就是“故意殴人致残”,徒三年,不得减赎!没商量!
要是胳膊接上了,仵作也好,县中名医也好,看了看,说你好好养养,残废不了,罪名依然是“故意殴人致残”,但是,判罚可就不一样了,“保辜期可愈”,唐律规定——“减二等”!
张大郎之所以坚持不治伤,就是怕自己的胳膊在保辜期结束的时候“可愈”。
徒两年还是徒三年的判罚,对张公子的影响不大,但是,如果“减二等”判罚的话,他就可以动用减、赎了!那折腾到最后,还不是张府花钱了事?张大郎这不是白受罪了吗!?
谢直一听他提到保辜期的概念,就明白了张大郎的想法,他这是要——用自己的一条胳膊,换张公子徒三年!实实在在的三年,不能用钱赎罪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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