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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8章 美娘案 (3 / 7)

        行了,原谅你“窃盗”之罪。

        为啥?虽然有相应的行为,但是没有实际的损失,这就是“犯罪未发”。

        有行为,就是“犯罪”。

        没人发现,就是“未发”。

        在这种情况下,你主动去县衙坦白一切,就是“自首”。

        最后的结果,“原其罪。”

        具体到美娘的这个案子上,刑部说了,美娘是把阿力给捅了好多剪子,但是当时并没有人发现,所有亲朋都在前院喝酒呢,美娘是从后院跑的,然后她跑出来之后,哪也没去,直接就到了县衙自首,应当“原其罪”。

        但是呢,美娘一身嫁衣,还拎着一把染血的剪刀,在走向县衙的路上,正好被当地的里正看见,人家里正本身就有劝农劝学、查处作奸犯科的职责,一看这个,快马加鞭就到县衙报信去了。

        按照规定,由不能完全认定为“自首”,但是美娘本身的意愿又在这,所以给了她一个“减一等”,再加上伤而未死,又“减一等”,所以是“减两等”。

        县令却不干了,你死扣条文哪行?真要是让你这么判了,我这儿治安还怎么管?这回美娘是让里正给看见了,要是没人看见呢,难道真原谅了她杀人的罪过?那行了,以后县里也别干别的了,天天接待这些“自首”的人吧,我看你不顺眼,上去一刀给你砍了,砍完了也不怕,我自首去,反正有“原其罪”的美娘先例在前,我怕个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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